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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a幼兒大豆豆】500顆大拼豆袋裝補充包(50粉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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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逛逛??【Hama幼兒大豆豆】500顆大拼豆袋裝補充包(50粉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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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紹:

丹麥 Hama 直徑一公分的幼兒大豆豆【500顆】補充包 --50 粉彩色;共有六色,粉粉的非常討喜,深受小朋友喜歡。請注意,本商品為幼兒大豆豆補充品,內容沒有模型板或是助燙紙,需另外選購。幼兒大豆豆若經熨燙後為消耗品,模型板和助燙紙則可重覆使用。

請注意,本款的拼拼豆豆直徑一公分,是屬於特別大顆的幼兒版本,豆豆的尺寸很大,不可以跟一般拼拼豆豆混用,所以模型板也是獨特專屬的喔。

500顆的幼兒大豆豆袋裝補充包,有以下四種色系,(由左至右)分別是 00 一般色、50 粉彩色、69 膚彩色、51霓虹色。本商品為50號粉彩色,一袋裝。(其他顏色為參考款,如有需要請另外採購)







◎幼兒大豆豆介紹:



全球第一大創意熨燙的拼拼豆豆品牌 HAMA,推出的幼兒大豆豆約為正常拼拼豆豆的四倍,質感超佳,非一般仿冒品可比! 本款的拼拼大豆豆直徑一公分,是屬於特別大顆的幼兒版本,適合家中約 3 足歲至 6 足歲的幼童使用。本商品適合反覆練習,無需熨燙,若需保存作品,可比照一般拼拼豆豆請大人幫忙熨燙固定,熨斗需使用中到高溫,就是最完美的幼兒創作品。建議使用幼兒大豆豆系列時,可以選購幼兒大豆豆專屬創意書,將彩圖墊在透明的模型板下方,依照顏色找出豆豆放在相對位置,訓練小小孩專心與對位,靈活運用手指頭。









◎幼兒大豆豆~早教學習教具介紹:



3歲以後,您的寶貝聰明又靈活,小小的腦袋瓜裡,有很多複雜的神經機制等著開發,這時候的家長,都會很關心,到底要怎樣選擇附有學習功能的玩具,才能讓寶貝聰明成長,學習一級棒。與其強調早教,我們則是鼓勵家長要【多陪】。幼兒大豆豆,適合家中過了口慾期、約 3 足歲以上的幼童使用,我們強調家長您一起陪同一起玩,藉由觀察與陪伴,您會發現小朋友愈來愈專注,愈來愈有耐心,可以藉由一次又一次的學習,最後自己完成作品。孩子的專注力養成與耐性的促進,將可輕鬆銜接之後的學齡教育。

此外,在幼兒大拼豆的反覆練習下,可以由玩樂中,自然地訓練小小朋友手眼協調,特別是小肌肉的發展非常重要!一般幼兒玩具均只注重大塊肌肉的運用,忽略了小手手的重要性,而末梢神經可以牽動大腦潛能的開發運作,好處多多!歡迎大小朋友一起加入拼豆的玩樂學習世界唷!



◎拼拼豆豆入門學習單:

小小孩先玩幼兒大拼豆,等到熟悉並且專注力夠時,就可以開始進入拼拼豆豆的世界,操作一般尺寸、直徑0.5公分的拼拼豆豆,可以從五歲一直玩到成人,創造更多創造力,是無齡的學習玩藝。

◎丹麥Hama beads得獎榮譽:

*丹麥國家產品金質獎

*歐洲玩具指南最佳選擇獎

*歐洲百大最佳兒童玩具獎

*美國家長協會父母最佳選擇獎

*英國最佳兒童產品購買獎





◎幼兒大豆豆的補充配件:





  • 創意學習參考圖案繪本(有大象、小狗、鴨子、泰迪熊、大方形、車、大愛心、女孩、男孩、藍鯨、海龜、猴子、船、恐龍、飛機、卡車、蝴蝶、小丑的創作)



  • 眾多版型可以選擇,都是透明板(參見下圖,本產品不附板子)



  • 幼兒大豆豆補充包和補充罐



  • 可選擇拼拼豆豆®助燙紙



  • 幼兒大豆豆專屬作品支架,可以立起作品,佈置家居









◎一拼二燙三整形,拼拼豆豆簡易製作三部曲:

<一拼> 將各種不同色彩的拼拼豆豆,依照創意書或是你自己的設計,一顆一顆排放在各種不同造型的模型板凸齒上。

<二燙> 鋪上一層助燙紙,大人使用熨斗先設定至中高溫之間,將兩面(丹麥幼兒豆豆也可以僅燙一面)分別熨燙加熱定型,均勻加熱至豆豆互相黏住即可。

<三整形> 將沒有熨燙均勻的部份,再加強,最後用重物壓上五分鐘,經過冷卻後即可定型,這樣就完成一個創意作品了。



◎十個非玩不可的理由:

促進手眼協調.想像力的激發.創造力的發揮.思考力的培養.耐力的大促進.專注力的養成.抗壓性的增強.辨色力的養成.構圖力的訓練.藝術能力的培養



◎注意事項:

1.36個月以下嬰幼兒不適用,操作熨斗時因本體熱度高及有蒸氣,請務必由成人進行操作熨斗,並請保持安全距離。 2.本產品不適用於三歲以下幼童。兒童請在成人陪同監護下使用。 3.本商品享有十天猶豫審閱期,如經拆封、使用、或拆解封套、外包裝等以致缺乏完整性及失去再販售價值時恕無法退貨。影音&圖書商品(如書籍、錄音帶、錄影帶、CD、VCD、DVD等)屬智慧財產權之商品,一律恕不退換。



































時事分享



犯下北捷殺人案、造成4死22傷的凶嫌鄭捷,新北地院於6日下午進行宣判,判處4個死刑,22個5到8年的有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受害者家屬都表示,判決結果符合期待,感到很欣慰。

※以下為新北地院審判新聞稿全文:

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鄭捷殺人案,於今(6)日下午4時30分宣判,其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詳如判決書所載,茲摘要如下:

判決主文:

鄭捷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鈦鋼刀壹把沒收之。

犯罪事實概要:

許鄭捷為達短時期大量殺人之目的,選定大眾捷運車廂內犯案,於103年5月14日晚上,使用即時通訊軟體與不知情之國中同學李OO聊天,告知下星期三要殺人之訊息,並相約在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站附近之麥當勞共進午餐。

鄭捷另於同月15日0時53分許,傳送「下星期三放學時間別搭地下交通工具,我要動手了,看完這封請別跟任何人說並立即刪除」之訊息予國中同學陸OO。

於同年5月21日,其依照預定行程與李OO敘舊用餐後,於下午3時28分許,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79號地下1樓之「松青超市」內,購買鈦鋼刀1把後,放置於其所攜帶之背包內;於下午3時41分許,刷卡進入江子翠捷運站內,並於下午3時45分4秒自最後一節車廂上車,嗣於下午3時50分51秒,在捷運板南線西門站下車;於下午3時54分33秒,再次上車搭往南港展覽館方向列車;於下午4時5分36秒,在國父紀念館站下車後,再至對向往永寧站方向之月台候車;於下午4時10分23秒,自第6節車廂(車廂編號1118)上車,搭乘往土城永寧方向之列車,其在該列車之第6車廂移動至第5車廂站立,於下午4時23分23秒列車抵達龍山寺站開啟車門時,鄭捷基於殺人之犯意,移動至第6車廂前段右方之暗色透明屏風旁,於下午4時23分49秒,開始翻動前述背包,並將右手放置在背包內且往第5車廂移動,於下午4時24分9至16秒間,其從背包翻動並抽出上開鈦鋼刀後,於下午4時24分17秒始,在該列車之車廂內,對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乘客謝青雲、張正翰、李翠雲、潘碧珠、林O、顏O音、陳O慧、史OO琳、林O、蔡O、蔡O婷、蕭O華、張O燕、詹O宏、陳O志、張O立、叢O萱、蔡O銀、許O娟、林O強、陳O蘋、陳O安、游O筑、王O光、顧O萱為砍殺之行為,進而造成謝青雲、張正翰、李翠雲、潘碧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死亡結果,而林O等人因及時閃躲或因鄭捷於倉促之間未擊中其等要害而倖免於死亡,惟林O等人仍分別受有如附表編號5至25所示之傷害。

嗣於下午4時26分54秒,捷運列車抵達江子翠站,鄭捷走出車廂,往月台西側之樓梯、出口方向移動,移動期間仍持續揮舞刀械,欲移動至江子翠捷運站西側閘門出口時,該車站之保全人員陳O志聞訊趕到,鄭捷仍基於殺人之犯意,持鈦鋼刀朝陳O志為砍殺之行為,陳O志因閃躲得宜而倖免於死亡,惟仍受有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傷害;迄下午4時30分許,鄭捷始遭民眾圍捕制伏在地,嗣經據報到場之員警逮捕並扣得鈦鋼刀及摺疊刀各1把。

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捷對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對附表編號5至26所示之被害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被告已著手如附表編號5至26所示之殺人行為之實行,而未死亡之結果,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間,各個殺人之行為先後可分,且侵害各被害人專屬之生命法益分別獨立,應分論併罰。

二、合議庭審酌被告鄭捷之人格具有 不在乎社會規範之特質,不斷反覆發生 殺人之意象或念頭,並將 殺人誓言作為其個人之標記,作案前在其殺人計劃遭朋友舉發、教官調查及學業成績即將揭露之多重壓力下,決意實現其早已立下之殺人誓言,其欲達到 短時期大量殺人之目的,選擇就讀可以鍛鍊身體以利殺人計劃之國防大學,並選定密閉式大眾捷運車廂及行車時間較長之龍山寺站到江子翠站間犯案,其持尖銳鋒利、質地堅硬之鈦鋼刀1把朝人體刺殺,造成附表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死亡,且造成附表編號5至26所示被害人受傷,被害人在密閉之捷運車廂內遭受襲擊,幾無可逃之處,身心受到極大痛苦與折磨,尤其4名死者之生命法益無端被剝奪,家庭因而破碎,死者家屬驟失親人,悲痛欲絕。

案發後造成社會大眾搭乘捷運或其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之 集體恐慌效應,人與人之間產生猜疑及戒備,乘客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難以放心低頭閱讀或睡眠休息,被告之行為 破壞社會治安至深且鉅。

被告鄭捷行兇時看見乘客紛紛尖叫哀號、奔逃閃避, 無任何憐憫或同情之心,仍繼續執行 瘋狂殺人之行為,其性格 如豺狼一般兇殘無情;被告鄭捷犯後 無絲毫愧疚之意,更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惡劣至極,被害人或其家屬迄今均無法寬宥其犯行,並?諸我國一般國民對法律應實現社會公義、良知、人性普世價值等之期待與認知,就被告鄭捷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殺人既遂犯行,以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 惡性重大至極, 人神共憤,且其 難以教化,本院欲求其生而不可得,被告鄭捷應與社會 永久隔離,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鄭捷處以 死刑,核屬罪刑相當,合乎法律之目的,且無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更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死刑,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至於被告鄭捷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26所示之殺人未遂犯行,除上述?酌事項外,考量如附表編號5至26所示被害人所受傷勢之輕重情形,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5至26所示之有期徒刑。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1款、第2款、第8款規定,主刑部分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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